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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机局治庸问责管理暂行办法长柱鹿药毛菅沉水樟禄白九华Tx

时间:2022/12/12 09:25:31 编辑:

湖北省农机局治庸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局机关各处室、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现将《湖北省农机局治庸问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确保省农机局治庸问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湖北省农机局治庸问责领导小组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农机局治庸问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力推进省农机局机关治庸问责,提高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农机局机关全体人员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领歧茎蒿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治庸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治庸问责。治庸问责首先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领导,同时追究部门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直接。

第三条 治庸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有错必改、有错必究、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治庸问责对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均有权向局治庸问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二章 治庸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不作为情形之一的,严格实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做出明确解释者;

(二)对部门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者;

(三)不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认真执行上级机关和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者;

(四)在农机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发生时,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者;

我国塑料挤出机企业定单大幅回升 (五)不能准确理解农业机械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外解释不当或者有误,给农机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其他资金、项目申报、审核下达实施过程中延误或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者;

(七)对明文规定的纪律、制度拒不执行者;

(八)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省农机局整体工作者;

(九)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而不办、顶着不办者;

(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职务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追究者;

(十一)在工作中需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本局领导裁决,久拖不决、不作为者;

(十二)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未能及时处理而贻误工作者;

(十三)未能严格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造成不良后果和不良影响者;

(十四)其它应当追究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政乱作为情形之一的,实行严格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行政者;

(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和政策依据或者不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和时限履行职责者;

(三)组织起草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制定程序不合法、不适当者;

(四)直接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虚报浮夸、迟报瞒报,或者指使、授意下属单位或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骗取荣誉、逃避者;

(六)不按法定时限和条件受理、复议行政案件者;

(七)资金和项目安排不按规定条件要求和程序办理,违规操作,营私舞弊者;

(八)须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却自作主张,给本局或者本单位造成损失者;

(九)利用农机管理部门干部身份,为其亲属经销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

产品提供便利,影响其他同类产品正常销售和影响农民自主选择购置农机补贴产品行为者

(十)其它应当追究的行政乱作为行为者。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作风和执行力建设规定情形之一的,实行严格问责:

(一)对明令限时办结的事项不按期限和要求完成而无正当理由者;

(二)擅离职守、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者;

(三)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行为(炒股、玩游戏、上聊天等)者;

(四)工作日相互宴请、大吃大喝和酗酒影响工作者;

(五)在公务活动中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钱物,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公款安排的消费娱乐活动者;

(六)违反规定乱摊派、乱借调人员,或者向管理对象有推销事宜(图书、纪念册、新材料技术与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融会发展进1步加快挂历、资料和其它商品)者;

(七)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生硬、言行举止不礼貌、不文明,影响单位形象者;

(八)以执法、抽检为名变相收费、罚款,或者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者;

(九)单位车辆私开、酒后驾车者,用公款招待亲朋好友者;

(十)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拒不接待者;

(十一)未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团体或个人不正当利益者;

(十二)其它应当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八条 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启动严格问责程序:

(一)受举报、控告经调查属实者;

(二)被媒体曝光者;

(三)局党委、局领导提出问责意见建议者;

(四)上级机关通报和领导批示者;

(五)明查暗访、工作督察提出的意见建议者;

(六)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提出问责意见建议者;

(七)省监察厅、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者;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者。

第九条 严格问责程序启动后,局党委委托相关局领导和部门,责成问责对象当面汇报情况。

在听取情况汇报后,并查明被问责对象不存在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情形者,可以终止问责;对有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者,应由实施问责的组织提请局党委研究决定追究;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者,应指定局领导组织局纪委与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

第十条 调查组按照《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问责对象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期间,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小不良影响。

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扰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一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问责对象不存在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五至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对问责对象追究,并提出追究方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受局党委委托的局领导应根据局纪委调查报告和意见向局党委建议终止问责或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实行严格问责,被追究的方式由局纪委提出,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干四合木属部管理程序与权限办理。

第四章 追究

第十四条 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公开道歉;

(三)限期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降级、降职;

(八)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撤职或者辞退。

第十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并限期整改;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人员实行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严重的,对行毛稃羊茅政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职检查;

(四)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人员采取降级降职、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或者辞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者;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和不配合调查者;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者;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问责者。

第十七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者,可从轻问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者;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者。

第十九条 受到党这些参数可以不填写内纪律处分的问责对象,仍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

第二十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对问责决定不服者,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纪委申请复核。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决定复核者,可由受委托的局领导或局纪委书记直接听取申请人的申述;由局纪委进行复查,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根据复查报告,局党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无误,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的方式;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局直属单位的非领导班子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纪委会同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属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等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地蔷薇属规定等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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